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物業管理市場,加強對物業管理項目經理的管理,提升項目經理隊伍的綜合素質,提高行業的整體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物業服務企業中從事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活動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經統一培訓考核取得《廣東省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相關活動的專業管理人員。
在崗項目經理,須參加在崗項目經理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頒發《執業證書》。
后備項目經理,即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骨干或企業通過社會招聘方式選拔出的具備一定學歷和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須參加后備項目經理管理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頒發《廣東省物業管理項目經理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四條 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會同各地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共同建立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名冊和后備項目經理人才庫。持有《資格證書》者,列入后備項目經理人才庫;持有《執業證書》者,列入項目經理名冊,實行動態管理。
持有《資格證書》且被物業服務企業聘任為項目經理,經過規定課程的繼續教育,可換發《執業證書》,并列入項目經理名冊,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凡在我省范圍內擔任項目經理的人員,須持有《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可在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核準和資質等級核定、物業管理項目投標、物業管理項目創優達標和優秀項目經理評選等活動中使用。
第六條 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項目經理培訓、考核、繼續教育的統一監管和頒證工作。
各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項目經理的日常管理和指導監督。
建設部全國房地產業深圳培訓中心,作為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執業技能培訓的指定培訓機構,負責我省范圍內在崗和后備物業管理項目經理的培訓考核與繼續教育工作。
第七條 持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持有中專(含高中)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四年以上,遵守法律法規,一年內無違反物業管理相關規定者,均可報名參加項目經理培訓考試。
第八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5年以上,擔任項目經理職務3年以上,且持有建設部頒發的《全國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證書》或《全國物業管理企業部門經理崗位證書》的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在本辦法頒布一年之內可報名參加項目經理執業培訓,并可按規定減免部分科目的培訓考核。
第九條 項目經理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應不少于16學時。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須在每一個所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委派不少于1名執業項目經理。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制定物業管理項目的服務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維護;
(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工作標準,規范項目管理服務人員的行為,及時處理管理服務人員的違規行為;
(四)加強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溝通與交流,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五)及時協調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
(六)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可以注銷其項目經理執業證書: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誠信制度,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責任安全事故的;
(三)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查證屬實,拒不整改的;
(四)因工作失誤或管理不善給所屬物業服務企業(單位)或物業所有權人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五)不執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的;
(六)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業務考核中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七)累計兩年未按規定參加項目經理繼續教育的;
(八)其他應予注銷資格證書的情形。
項目經理被注銷資格證書的,自證書注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項目經理;三年后經培訓考核重新取得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后,方可受聘擔任項目經理。
第十三條 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建立項目經理執業誠信檔案。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對項目經理的管理,其所聘用的項目經理的誠信記錄要合并記入該企業的年度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 年 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二○○八十一月十日 |